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律师本色 第466节 (第4/8页)
能是见得太多了,审判长对陆烨的恳求没有丝毫的反应。 “审判长、审判员:辩护人就公诉人对被告人指控的罪名不持异议,但对公诉人认定被告人明知被害人实际年龄的时间点持有异议。 从现有证据来看,公诉人提供的证据只能证实被告人陆烨第四次与被害人发生x关系时,确实知道被害人的实际情况。 而最初认识被害人并在第一次、第二次、第三次与被害人发生关系时,陆烨掌握的被害人信息包括: 一、被害人的年纪。根据一般人的常识,被害人这个年纪正是豆蔻年华,实际情况不好推算,可大可小。但这并不能表明被告人陆烨明知被害人严夏夏的真实情况,只能是一种推测,一种臆断。 二、被告人陆烨加被害人严夏夏为qq好友,并进行聊天交流,被害人的qq个人资料会显示其年龄,根据一般人的常识,网友之间聊天大多会查看对方qq个人资料信息,但也不排除不查看的可能。另外,qq个人资料填写的年龄可能是真实的,也可能不真实,上面的年龄是没有经过认证的,可信度不高,不能作为判案的依据。 由此,现有在案证据不能证实陆烨前三次与被害人发生x关系时确实知道被害人的真实情况。 被告人系在双方均同意的情况下,与被害人发生的x关系,而且在知道被害人真实情况后,双方仅发生了一次关系,且是在双方均同意的情况下发生的,社会危害性不同于一般的强jianian案。 鉴于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,确有悔罪表现,辩护人建议对被告人处以三年有期徒刑。完毕。”杜庸发表辩护意见道。 三年有期徒刑是杜庸与被告人父母沟通后确定的建议刑期,因为根据《刑法》第二百三十六条之规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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