律师本色_律师本色 第463节 首页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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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律师本色 第463节 (第5/9页)

办的案子一共有二位被告人,第一被告人吕洪哲的父亲有位朋友是律师,于是便将案子委托给了朋友。李明博为第二被告人宋荣明提供辩护。

    去年十月十一日中午一点,被告人吕洪哲和宋荣明经事先预谋,在县里一处红绿灯旁将路过的谢志权(被害人是金钗之年)拉到附近的一个公园的树林内,以威胁、恐吓的方式逼迫谢志权掏出现金人民币十元给吕洪哲,二被告人又从谢志权身上搜得现金五十六元后逃离现场。

    同月十二日晚上七点多,被告人吕洪哲和宋荣明在公路边将路过的聂广(被害人是豆蔻之年)拉到一旁僻静处,以威胁、恐吓的方式抢得现金七元。

    同月十五日晚八时许,被告人吕洪哲和宋荣明二人再次来到红绿灯处将准备回家的连亚庆(金钗之年)拉进附近公园的小树林内,因在连亚庆的身上未搜到钱,二人便对他拳打脚踢,随后逃离现场。

    当晚,吕洪哲和宋荣明不甘心,又在红绿灯处,将回家途径该处的朱登奎(豆蔻之年)拦住,二人想将朱登奎拉到公园树林内,但朱登奎体胖,二人拉不动,见四周没有什么行人,吕洪哲便在朱登奎胸部打了一拳,并进行威胁。朱登奎胆小,被迫掏出现金二元交给了宋荣明。

    同月十六日晚八时许,被告人吕洪哲和宋荣明再次来到红绿灯处,吕洪哲持匕首将回家途经该处的贺希(豆蔻之年)胁迫至公园小树林内,以殴打、恐吓的方式逼迫贺希将身上现金三十一块五毛掏出交给了宋荣明。

    同月二十日中午一时许,被告人吕洪哲和宋荣明在商场附近将途径此处的王劲(豆蔻之年)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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